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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到底什么叫做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真实、完整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所得,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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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中,坦白是一种法定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主动坦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被认定为坦白。坦白的要求是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真实、完整、自愿,并且能够提供重要的犯罪证据。

首先,坦白应当是自愿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选择坦白,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诱导或胁迫。司法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不当手段来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坦白。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坦白。

其次,坦白应当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故意歪曲或隐瞒。如果供述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但如果供述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无法证实,就不能认定为坦白。

此外,坦白应当是完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所得,不能有遗漏或隐瞒。如果在坦白过程中有不完整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坦白的效果和对刑罚的减轻程度。

最后,坦白应当提供重要的犯罪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提供对案件真相有重大价值的证据,如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工具的藏匿地点等,可以作为坦白的表现,对刑罚的减轻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真实、完整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所得,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行为。坦白作为一种法定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刑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坦白必须符合自愿、真实、完整和提供重要证据的要求,否则将无法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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