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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相信大家都知道主要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那么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诉讼费不交的后果有哪些?诉讼费需要多少钱?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一、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一般由原告先行垫付,胜诉后,再由被告承担。

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发生: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①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②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诉讼费不交的后果有哪些?

二、诉讼费不交的后果有哪些?
 
当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章: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
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需要多少钱?

三、诉讼费需要多少钱?

没有具体的标准,不同案件诉讼费也不一样。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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