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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原告无证据起诉到法院,法院有义务调查取...

证据调查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一是司法机关调查之后,辩护律师在行补充调查。同一证据来源,首次调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辩护律师享有事后补充调查的权利,一旦发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便会与司法形成相益得彰的效果。
  二是先阅卷再调查。仔细阅读案卷,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还可以找出案卷中存在的疑点。找准问题,补充调查才可能是有效的。
  三是先听取被告陈述再调查取证。被告人最了解案件情况,无论其陈述是否真实,都有助于辩护律师发现问题,以便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向。其中从调查以证的程序看,辩护律师应当遵循依法调查取证的原则,凡司法机关不得采取的非法取证方法,辩护律师也不得采取。不得威胁、引诱或指使证人作伪证,更不得变造、伪造证据,如果遭到拒绝,也不得强制进行调查。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调查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以下几点:
1、证据调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 、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5、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6、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p#分页标题#e#
  7、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8、婚姻不忠调查——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取婚姻不忠证据和财产下落。
  9、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措施是怎样的

证据调查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多种,但是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分类的、专业的标准,没有司法标准的。
1、分析的方法。审判人员必须对收集、调查来的证据,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同时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法律证据,最终确认哪些证据有效及效力大小,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2、调查的方法。这主要是用来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就地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开庭时宣读。审判人员核实证人证言,必须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状况),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言形成的环境等。
调查可由受诉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也可委托被调查事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调查的事项应是比较简单、容易调查的。
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对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事实或证据)进行核实,以便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查明案件事实。
3、指派鉴定的方法。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可提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作定案依据。同时,鉴定结论又可以和其它证据相印证,确认其它证据的效力。
4、勘验的方法。勘验物证和现场所形成的勘验笔录,既是民诉法确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对现场和物证的进行勘验获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有效方法。
5、辩论的方法。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方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是与民事审判活动相始终,它不仅仅存在于法庭辩论阶段。无疑,当时人也可以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有无关联进行辩论。
6、质证的方法。质的意思是询问。质证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审判人员对纳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在当事人参与下,当庭出示,由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陈述自己观点;二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两个以上证人所作证言有矛盾时,经法庭许可当庭对质。质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最重要方法。未经质证程序的各种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p#分页标题#e#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证据有哪几种?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如何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资料: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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