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责任事故认定
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法院审理的一些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可以发现,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网约车车主及乘客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风险
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
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
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
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风险
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
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
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
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风险
在网约出租车运行过程中,新政规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如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进而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完善网约车立法与管理
针对涉诉网约车各方出现的上述风险,对网约车的立法、管理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
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
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p#分页标题#e#
二是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约车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就网约出租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各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
从规则层面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保费,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
经营风险。同时,凡注册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后由平台督促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情况,确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更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
就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如车
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履约中发生了事故,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如该车辆亦同时参与网约顺风车,且在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
生事故,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司机斗气飙车致几车相撞被刑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有一定困难。海淀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涉互联网运营平台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实际侵权人与相关平台公司的应诉积极性均不高,缺席审理的比例较大。这些人员不出庭应诉,将导致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运营期间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
“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实践中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公司,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p#分页标题#e#
“而
在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公司提供的快车或顺风车服务,则属于居间合同。”孟强表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
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
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
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孟强表示,网约车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例如,网
约车公司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确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认为,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
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
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懂法知法,做什么都方便。
网约车有哪些安全隐患?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有一定困难。海淀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涉互联网运营平台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实际侵权人与相关平台公司的应诉积极性均不高,缺席审理的比例较大。这些人员不出庭应诉,将导致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运营期间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
“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实践中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公司,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p#分页标题#e#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而
在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公司提供的快车或顺风车服务,则属于居间合同。”孟强表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
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
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
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孟强表示,网约车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例如,网
约车公司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确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认为,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
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
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懂法知法,做什么都方便。
网约车发生事故 交强险可否拒赔
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法院审理的一些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可以发现,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网约车车主及乘客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风险
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
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p#分页标题#e#
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
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风险
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
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
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
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风险
在网约出租车运行过程中,新政规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如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进而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完善网约车立法与管理
针对涉诉网约车各方出现的上述风险,对网约车的立法、管理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
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
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约车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就网约出租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各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
从规则层面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保费,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
经营风险。同时,凡注册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后由平台督促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情况,确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更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
就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如车#p#分页标题#e#
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履约中发生了事故,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如该车辆亦同时参与网约顺风车,且在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
生事故,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如何化解网约车法律风险?
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法院审理的一些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可以发现,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网约车车主及乘客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风险
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
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
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
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风险
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
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
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
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风险
在网约出租车运行过程中,新政规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如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进而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完善网约车立法与管理
针对涉诉网约车各方出现的上述风险,对网约车的立法、管理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
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p#分页标题#e#
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约车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就网约出租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各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
从规则层面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保费,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
经营风险。同时,凡注册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后由平台督促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情况,确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更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
就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如车
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履约中发生了事故,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如该车辆亦同时参与网约顺风车,且在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
生事故,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