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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承包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事项

(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

(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

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3)流转年限问题。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来条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源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知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道#p#分页标题#e#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事项

(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

(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

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3)流转年限问题。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城市居民能否承包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农民集体或其代表即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和承担有关义务,从而取得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使用农业生产用地的主要形式,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十分重要。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要有规范的格式。承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如若违反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承包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很大关系。政府部门在发证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合同,如用途、权属、期限等,以免造成因承包合同问题使得政府登记发证失去效力,给农民造成损失,也损害登记发证机关的信誉。#p#分页标题#e#

严格地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但带有物权化特点,随着承包期限的固定和流转,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后,家庭承包经营权实际变成了一种物权。

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举例来说一下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甲某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某、丙某,且甲将此房的产权过户给了丙某。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甲某和乙某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而没有过户,所以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即乙某只有债权,而甲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丙某,则丙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丙某所有,甲某向乙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违约金。可见,物权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哪一年开始的?

我国最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在1978年。但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前后止,承包期为15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具体可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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