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哪些类型?
论 家 庭 暴 力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新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这填补了婚姻立法上的空白,使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了对家庭暴力有一个新的认识,使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构建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 家庭暴力;特点;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制止这种伤害,于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这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有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的对象。
(二)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扶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是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开水汤,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泼、汽油烧等等。
(三)行为的隐蔽性
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上暴力的对象在家庭中的地位通常比较低。因此,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p#分页标题#e#
(四)过程的循环性
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或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与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恢复。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p#分页标题#e#
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等;精神上的折磨:通常用威胁、恐吓、咒骂、讥讽、限制人身自由、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虐待行为,属于一种施虐型的暴力;婚内强奸:也是一种暴力,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妇女的意志又施加暴力的性行为,除了披着一层婚姻的外衣外,与普通的强奸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婚内强奸持否认的态度,我国对婚内强奸也没有作出规定。主要原因是:一是“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二是取证困难;三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家庭暴力是世界性的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是我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有调查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是妇女致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人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妇女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普遍程度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旧金山地区,12%的已婚妇女报告自己曾经历过婚姻关系中被强迫进行性交。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有调查表明,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可见,家庭暴力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封建的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部门与立法机关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父权和夫权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认为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是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产生多与父权和夫权思想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的观念另一负面影响是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p#分页标题#e#
(二)经济收入的差异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市场经济使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发生了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丈夫的收要比妻子收入高,这种经济收入的差异导致了在家中的地位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如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三)社会变迁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压力主要表现为城市中工人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社会生活压力与中国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历史的原因,下岗工人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这一生活现实,加上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使很多家庭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限制,大多数的学生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在父母“望子成龙”和子女“不思上进”的矛盾冲突中,很容易演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四) 立法的缺陷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有余,但操作性不强。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其他因素的作用,使家庭暴力呈现出复杂化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夫妻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主体的个体因素及法治环境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人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很容易发生家庭暴力。
另外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和文化修养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的发生都与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低和文化素质较差有关。#p#分页标题#e#
再者,个体因素与家庭暴力有着影响作用。个体因素就是个体人格,即人格发展的内在协调状态。遗传是人格基础。同时,在人格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家庭环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心理学的研究角度看,婴儿0~5岁是人格形成最关键的时期。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离异家庭、吸毒家庭、赌博家庭、犯罪率较高的家庭等对不健康的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影响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六、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与对策
我国大约有2.7亿多个家庭,一些地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作的增多。家庭暴力也是暴力行为,家庭不应成为法律的禁区。但是由于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涉及个人隐私等特点,与社会暴力相比较,还是有其一定的区别。比如,加害人与被加害人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所以惩罚家庭暴力不是越严越好,而以预防为主;双方既有矛盾又有共同利害关系,只要加害人改过,受害人并不希望严加惩办。因此,法律和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和惩治,在时机、方式、程序和效果方面,要周密考虑,区别对待。
《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明文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为了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助措施,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婚姻法》第43条补充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权得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给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害人指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外,《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制止、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又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立法到执法,从法律到道德,从社会到家庭,多角度、全方位地关注这一社会问题。具体说,可以采取以下对策:#p#分页标题#e#
(一)借鉴国内外经验,采取相应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加强对处在家庭暴力下家庭成员的人身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中外通行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援和帮助的一项政府措施,同时借鉴国外普遍的做法,国家还应鼓励建立救助受暴受虐者的非政府机构(如夫妇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法律咨询,并帮助其进行诉讼。
(二)公安司法部门既要干预社会上的暴力,形成维护弱者主要是妇女权益的合理与网络
为此必须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在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中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对于夫妻一方为了达到迫使对方同意离婚或撤消离婚起诉而使用威胁、暴力虐待等到手段,情节恶劣,受害方起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法院应考虑适用我国《刑法》中特有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以受理和判决。
(三)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准,唤起弱势群体主要是广大妇女自身的觉醒,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法律不是万能的,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在社会生活中的侵权和伤害行为一直持淡化和宽容的态度,一些妇女也会忍受丈夫的暴力而不进行抗争。因此,必须继续批判、克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伦常的流毒,消除命中注定、夫劫难逃等宿命论的思想,通过反复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成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从改变观念入手进而改变人们的行为。
(四)构建《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构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建议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男方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楼主要详细点的,那就多了,往下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
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233656632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的强制、武力、胁迫等手段侵害相互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违法行为。#p#分页标题#e#
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如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
(三)虐待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四)体罚式。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使用婚姻家庭发最。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看完了,那我们就再来了解一下家庭暴力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以下解释: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甩、打、踢、掐、扭、抓、咬等针对受害人身体实施的直接攻击行为;
2、通过尖酸刻薄、威胁恐吓的言语摧残受害人精神的行为;
3、通过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摧残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更详细的在这里写不完。有详细参考资料,请楼主注意一下。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446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性遭遇家暴,法院是认可的。至于离婚,需要依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当男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妇联、居委会、工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共同应对。
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需要有效地应对施暴方,并做好自我保护,以下有几点建议:
1.尽可能地离开施暴的伴侣;
2.切记不要报复;
3.留意家暴的证据;
4.自己贴身保存手机、家暴证据、重要文件和证书等。
当你自己无法应对的时候,记得尽可能寻求社会组织及司法援助。
三、科普一下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p#分页标题#e#
本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设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并明确执行机关为法院。
本法保护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看出,该法律不仅保护女性受害者,同样保护男性受害者。
【案例】第一例男性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2016年11月,陈某(男)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到慈溪法院诉请离婚。案件审理时,俞某(女)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过审理,慈溪法院做出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诉请。元旦期间,陈某忙于工作埋头加班,没有回家。俞某一连三天赶到陈先生的工作场所,吵闹,动手,甚至惊动警方。陈某将后面两天双方争执的过程,用手机拍成了视频证据,并以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2017年1月6日,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俞女士对申请人陈先生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俞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先生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有效。
另外,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法院联系了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妇联等救助管理机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叫家庭暴力
根据百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性暴力是加度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内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容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p#分页标题#e#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根据百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性暴力是加度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内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容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