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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去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情况的同时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那么请律师会见多少钱一次?请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请律师会见的作用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进行解答。

请律师会见多少钱一次?

一、请律师会见多少钱一次?

律师会见收费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具体费用需要根据案件大小和律师的经验来收取,目前收费的标准在2000-6000不等;
 
律师会见需要犯罪嫌疑人委托(之前就已经委托或者通过办案人传达)、嫌疑人家属委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你是表弟,不可以委托;
 
目前,人在看守所,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家属是无法会见的。
 
按照新的法律规定,现在律师会见无需审批,只要委托就可以会见,就是说,刚刚抓进看守所律师当天就可以会见的。

请律师会见流程

二、请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涉嫌犯罪的人被拘留在看守所,其家属自己不能去会见,家属可以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跟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然后由律所指派你想委托的律师帮你去看守所会见,律师接受授权委托后,提交律所函件和执业证件去看守所进行会见,向其询问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替家属转交衣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请律师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正确认识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并不意味着打赢官司,诉讼的胜败是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完备、法官的视角、律师的水平、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制环境等因素作用的结果,律师参与诉讼只是影响审理结果的一个因素,但这个因素作用极其重要。有的当事人认为反正自己输定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其实不然,即使败诉,也存在败诉程度、赔偿金额的差异,在预计败诉的形势下,律师仍可以采取挽救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甚至律师还有可能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反败为胜。
 
其次,不一定要请名律师。名律师素质有保证,善于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但名气大、收费高,另外可能因为业务多时间少,疏于对案情的仔细研究;业有专攻,有些律师不一定有名气,但精于某类业务,办案质量同样有保证。
 
第三,不要对律师说假话。律师的职责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析利弊,从而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而有些人误认为有些事只能自己知道,或为了取得律师的信任,往往只告诉律师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利的事实则隐瞒不说,甚至还有人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编造谎话欺骗律师。其实这样做的结果,非但对自己不利,反而可能造成败诉。这是因为律师不能从当事人那里客观地了解案情,无法正确分析案情,无法知道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辩论意见。

请律师会见的作用

三、请律师会见的作用有哪些?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了解总是建立在家属的叙述以及一些道听途说,这些情况一般不完整、不准确。因此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了解到最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事实判断罪名和案情的严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师虽然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断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准确,有些罪名还要依据案情与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有经验的律师会见后就能判断出罪名,也同时能判断出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律师就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对的意见。

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往往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在此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与并提出法律上的依据。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也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任何机关也定不了罪。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没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

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
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实现。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若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有超期关押、定罪不正确,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即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因为情况复杂,侦查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判断失误,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都是常常会遇到的现象。

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有所怀疑。而律师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提出中肯的意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是有条件的不羁押,但要接受相关机关监督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人保和财保,一般都是财保。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权利,而不象许多人所说的批准逮后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际中律师通过会见,只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都会向侦查机关提出,或是建议家属提出。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三)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作用

审判阶段将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产生权威、终局结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外),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的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一系列重要工作将在此阶段开展,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有所不同,审判阶段的会见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也有所不同。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单独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且一般是建立在律师已经阅卷的基础之上,更有利于律师和被告人进行全面、具体、针对性的沟通。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

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

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9.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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