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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于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总是处于分不清的状况,经常把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概念搞混淆,那么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看完后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监外执行?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什么是取保候审?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三、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取保候审与监外执行并不是一回事。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2、适用条件不同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与监外执行使用的条件也是有所差异的。

3、遵守的规定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暂予
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相关刑法规定,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无)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就是《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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