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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对方的行为存在诈骗可能的话,务必选择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好立案吗?合同诈骗罪如何快速追回定金?接下来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
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好立案吗?

二、合同诈骗罪好立案吗?

是否立案取决于提供的材料证据是否充足。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的材料一般包括:
 
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    
 
(二)合同诈骗罪是公诉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警察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受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6、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合同诈骗罪如何快速追回定金?

三、合同诈骗罪如何快速追回定金?

诈骗罪的被害人如果想追回钱的,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的有关情况,尽量帮助公安机关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能抓到的话,将根据其剩余的钱来处理,一般是按照比例归还给全体受骗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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