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议网丨律师在线咨询_法律免费咨询服务平台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那么法庭辩论怎样发言?法庭辩论发言顺序是怎样的?法庭辩论发言技巧有哪些?法庭辩论发言时间有限制吗?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法庭辩论怎样发言?

一、法庭辩论怎样发言?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情色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法庭辩论发言顺序

二、法庭辩论发言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发言技巧

三、法庭辩论发言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发言技巧主要包括:


(一)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
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
 
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

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二)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辩论技巧_大案辩护技巧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辩论技巧_大案辩护技巧。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

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 你捅了他几刀? 就一刀。 真的是一刀吗? 当然是一刀。 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 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 急中生智 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法庭辩论发言时间有限制吗?

四、法庭辩论发言时间有限制吗?

没有时间限制。


1、辩论阶段主要是bai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du争执点展开。
 
其顺序是先由原zhi告及其dao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征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以上就是《法庭辩论怎样发言?法庭辩论发言顺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推荐内容

立即预约法律咨询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