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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一个刑事案件,是有很多程序需要走的,主要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光光是在受理之后进行调查取证,还要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每一个阶段是十分的规范,有程序的。那么审判阶段需要多长时间?审判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审判阶段请辩护人有没有什么作用?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审判阶段需要多长时间?

一、审判阶段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依照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延期审理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审判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二、审判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审判阶段符合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审判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侦察、起诉、审判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审判阶段请辩护人有没有什么作用?

三、审判阶段请辩护人有没有什么作用?

审判阶段请辩护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
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2、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

4、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5、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其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作证。

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

6、出庭准备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

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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