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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问题一:票据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答:法议网律师来告诉你,依据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由起诉方负责提供证据。

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可以提供以下三类证据:

(1)直接利用原告提供的票据和其他证明书作为自己的证据,指出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票据的形式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拒绝证明书的作成不合法等,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产生的派生证据,如对票据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票据上的签名系伪造的,该鉴定结论就是原告提供证据的派生证据;

(3)对某些特殊的事实,被告可以不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证据,如持票人是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如果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

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对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负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九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票据纠纷处理措施有哪些?

问题二:票据纠纷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解决票据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由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

自行协商要坚持自愿,达成的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票据纠纷的有关各方在协商中的互谅互让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

2、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调解应由有关的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同被调解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一定行政性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票据纠纷经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要采用书面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

双方应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调解部门也要在调解书上盖章。行政调解书一般不能作为司法执行的根据,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反悔,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纠纷。

3、由仲裁机关仲裁,


发生票据纠纷需要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的,首先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需符合一定条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票据纠纷进行的仲裁原则上应当开庭进行,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如有和解协议的,既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受理法院予以执行。 法律诉讼是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以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

票据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但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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