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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常见的犯罪状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抢夺既遂,另一种是抢夺未遂,不同的犯罪状态其量刑标准也会不同。那么抢夺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抢夺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抢夺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一、抢夺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抢夺罪即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理论界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及行为人已否实际控制为准。行为人已抢到财物,无论占有时间多么短暂,即使被追赶就弃赃逃逸,应视为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才能认定是抢夺罪的即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是抢夺罪未遂。理由是:

第一,公然夺取是抢夺罪的的客观特征,其特点就是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要完成夺取这个动作,行为人就必须携赃逃离现场;

第二,抢夺罪是结果犯,这就要求其既遂是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第三,这样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四,有利于鼓励犯罪中止。
 
上述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是失控+控制说,但实际上抢夺罪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所有人、保管人对被抢夺的财物失去控制并不等于行为人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因此,此种观点不甚科学;

第二种观点主张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带逃离现场也不科学,因为行为人抢夺了财物后并不一定逃离现场才能控制财物,如行为人在列车即将开动时,在站台上公然夺取列车上的乘客的财物(提包、手表等),这时火车很快离开火车站,行为人不需要逃离现场就可以占有财物,达到抢夺罪既遂。但后半句主张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这一提法是科学的,这一观点前后表述矛盾,因此也为笔者所不主张。

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抢夺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未遂。
 
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就是以抢夺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那么,什么是发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实际控制为标准呢?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当然是行为人本身的非法占有。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抢夺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二、抢夺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抢夺罪未遂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抢夺物品的价值决定,当达到一定标准,即使
犯罪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夺行为未遂的,被抢夺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会不会立案由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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