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羁押期间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0-11-1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羁押期间有哪些权利?羁押期间能不能办理保释?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
不可以。
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经法院判决,且判决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许律师在经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授权委托之下可以探望。
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
二、羁押期间有哪些权利?
羁押人员依法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政治权利
(1)选举权。
(2)被选举权。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批评、建议权。
(5)劳动权。
(6)受教育权。
2、诉讼权利
(1)辩护权。在押人员的辩护权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辩护,二是获得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条件的限制,后者的行使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在押人员和其律师、辩护人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提出意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上诉权。在押人员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申诉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主管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检举权和控告权。当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实、要求处理的权利;出于良知或赎罪心理,对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事实进行揭发和检举,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5)自首的权利。
(6)在押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7)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在押人员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笔录方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员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被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辨别判断能力不强。为了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12)在押人员有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人身权利
(1)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员可以向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督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押人员在患病时,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办案部门和监管机关为此负有重大职责,在无条件诊治的情况下,要及时通知其家属,变更法律强制措施,以便诊治。
(2)人格权。在押人员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他们的人格尊严像普通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处公判和游街示众等行为严格说,就是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权,我国应加强对在押人员人格权的保护。
(3)在押人员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是错案的赔偿;二是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在押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押人员享有与家属亲友通信的权利。在不涉及具体案情、不影响案件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经办案人员、监管民警审查,在押人员可以与家属、亲友、律师通信,有关人员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员享有与亲属、律师会见的权利。在侦察阶段,在押人员一般不许可会见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办案部门同意时,在押人员可以会见亲友。对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定期与家属会见。会见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确保安全。
(6)探视权。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在押人员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探视。
4、民事权利
(1)财产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在押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财产依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他们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储蓄、生活用品、奖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因继承取得的财产。
(2)发明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其在押前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在押期间受到侵权,一样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保护。对在羁押期间有发明创造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稿件和著作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出版。
(3)继承权。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继承权,他们的合法继承权如受到不法侵害,在规定的时效内有权提起诉讼。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其继承权也不丧失,罪犯死了,他的子女可以代为继承。
(4)婚姻、家庭权。在押人员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破坏其婚姻、家庭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押人员依法享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正在羁押、服刑的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时,要及时转告,除查明确实下落不明外,法院不得轻易作出缺席判决。
三、羁押期间能不能办理保释?
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取保。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羁押期间有哪些权利?》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延伸阅读
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羁押会不会留案底?
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羁押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