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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10-14

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只有一字区分,以至于很多人都是摸不着头脑,容易将两者的概念搞混淆,不知道如何区分。那么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哪个严重?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一、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没有区别,妨害公务罪就是妨碍执行公务罪,也叫阻碍执行公务罪。所以不存在哪个罪更重的说法,就是一个罪名。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哪个严重?

二、妨碍公务罪和妨害公务罪哪个严重?


我国《刑法》只有妨害公务罪,而没有妨碍执行公务罪!

根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

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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