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上所明令禁止的,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受害者应及时搜集证据进行投诉。那么刑讯逼供如何取证?刑讯逼供怎么判刑?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刑讯逼供如何取证?
取证时应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
在现实当中,对引诱、欺骗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对违法嫌疑人讯问取证的时候,凡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都可以提,都应当进行了解,这不能叫“引诱”;另外,讯问人员面对的大多是未知事态,讯问的时候,不可能提问题直来直去,而常常是问牛知马,有时候,还要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换取违法嫌疑人好的“态度”,这也不能叫“欺骗”;
特别是对计谋的使用,从专业上讲,它是讯问艺术性、技术性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实现思想上的沟通、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讯问人员只要不对嫌疑人作出违背法律精神或者是无法实现的承诺,就不是欺骗;相应地,只要不对某一问题过度而明显的提问或提示,就不能视为引诱。这是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压力能否看做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方式?比如,不适当的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对违法嫌疑人讯问的时候不让坐,甚至限制休息时间、不给水喝等等。这些方面虽然会给嫌疑人精神上、身体上造成一定的痛苦和压抑,但是,也不能一概地认为都是非法的取证方法。比如,只要在程序、主体、条件、期限等方面依法进行的留置讯问,就不能看做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的取证。
对于长时间讯问是否有“疲劳战”嫌疑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夜间讯问嫌疑人,但这里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要充分顾及到嫌疑人的休息权利,过分的“疲劳战”则有可能变为非法的取证方式。
第三种情形。对于违反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是否属于被排除的范围?这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一部法律对程序都有不同的要求,有些程序直接影响实体的合法性,比如不告知诉权,行政处罚就不能成立;还有,“先裁决后取证”这样违反程序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用。本文不对这类程序进行探讨,而是就案件调查阶段的取证程序作一简要的探讨。
二、刑讯逼供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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