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般多久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10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引起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有不少人却不知道如何去处理,那么什么是离婚纠纷?发生离婚纠纷怎么办?离婚纠纷一般多久处理?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离婚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什么是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姻无法维续时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其中会涉及到孩子抚养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发生离婚纠纷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发生离婚纠纷怎么办?
(一)首先推荐您通过纠纷调解的方式解决
您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来说,调解机构/律师站在中立角度,以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切入分析,结合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会对双方所能接受的协商尺度把握更加精准,更容易促使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满意。同时还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
(二)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起诉时应该申请法院查封财产,避免男方转移财产。
三、离婚纠纷一般多久处理?
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离婚纠纷庭审流程
离婚纠纷庭审流程可以分四步走:
1、庭审前的准备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离婚纠纷管辖法院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⑤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⑦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①诉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②离婚诉讼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③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④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④离婚财产分割
在说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知道此时只能对其中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换言之,要是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另外,虽然,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在离婚的时候才会对共同财产分割,但这也不绝对。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来看,在婚内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就有法定情形,同时也要保证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些情形就包括:
1、一方在婚内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毁、转移、藏匿等行为,又或者通过一些手段虚构一些共同债务,损害到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2、夫妻一方对他人负有法律上面的扶养义务,而被扶养人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同时另一方不愿意支付相关医疗方面的费用的。
而在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也区分为了两种情况,包括协议分割和诉讼分割。
1、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夫妻离婚可以就双方共有的财产分割协商达成一致的话,自然是最好的。
这个时候只要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财产分割,也就是没有出现违法的情况,同时对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出现无效的情况,那么不管夫妻怎么就财产进行分割,其实法律都是不会作出干涉。而从实际来看,这也就出现了离婚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况。当要是在诉讼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一般是不会判决一方离婚净身出户的。
协议方式下分割财产,离婚夫妻就可以进行充分的约定,比如什么财产分给哪一方,哪些财产一方占比多少另一方又占比多少等等。
2、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离婚夫妻无法协商分割共同财产的,往往会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的,在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判决夫妻离婚,也会同时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
此时法官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往往就会遵循一定的分割原则,而不会像当事人自由约定分割那么随意。这方面的原则,在《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包括了五个方面,
(1)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男女双方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其中一方工资收入低,就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若是一方离婚之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则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需要注意,这里多分财产的依据不同。所以一般来说诉讼分割离婚财产,往往都是双方均等的分割。
(2)对于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适当的给予照顾。其中,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属于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对这部分财产要求分割。而女方在工作、能力等方面,整体上来说要比男方若一些,因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就需要适当的照顾女方,也就是多女方多分得一些财产。
(3)实际分割财产的时候,并非什么东西都是一方一半,也就是分得部分实务。针对现金,这样来分割其实还行。但如果是房子、车子,如果非得要一方一半的话,可能操作起来就会很麻烦,同时也会减损财物的经济价值,得不偿失。因而,如果是比较特殊的财产,在保证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等前提下,可以变换其他的方式进行分割,包括折价补偿、出售之后分割对价等等。
(4)再次强调了,离婚夫妻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而不能分割他人的财产,当然也不能分割国家、集体的财产。若在财产分割约定中有分割到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往往会导致这部分内容无效。
(5)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损毁、灭失、消耗等情况出现,但是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对这部分作出补偿的。
以上就是《什么是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般多久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延伸阅读
离婚纠纷答辩状如何写?
离婚纠纷庭审流程
离婚官司没证据怎么打?打离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