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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前段事迹一则福建赵宇先生见义勇为反被拘的事件刷爆了各大朋友圈,那么见义勇为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见义勇为又该如何认定呢?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资料,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好品德,也是民法所推崇的。简单来说就是见到义、勇而为之!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四、见义勇为如何认定?


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一种是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另一种是各类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认定条件如下: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五、见义勇为事迹有哪些?


1、殷雪梅,女,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苏省金坛市某小学高级教师。她三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教书育人。

2005年3月31日中午,城南小学组织一、二年级的数百名学生前往影剧院观看革命传统教育影片归校途中,原本空荡荡的马路上突然出现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在突如其来的危险面前,殷雪梅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张开双臂,奋力将六名学生从马路中央推到路旁,不及躲闪的她却被飞驰而来的小轿车撞出20多米远,壮烈牺牲。

2、周建国,男,1956年生,原南昌市西湖区桃源街道苑中园小区保安。2012年3月23日7时许,周建国为抓抢劫
犯罪嫌疑人,被摩托车撞伤,他忍住剧痛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并交给民警。2012年7月,授予他西湖区见义勇为用心分子的光荣称号。

3、李剑英:16秒内的选择是牺牲——天地英雄2006年,李剑英完成训练任务驾机返航途中,遭遇鸽群撞击。此时,飞机高度194米,跳伞就能保住生命。
 
从鸽群撞击点到飞机坠毁点2300米跑道延长线的两侧680米范围内,分布7个自然村。如果跳伞后飞机失去控制,坠入村庄,后果不堪设想。16秒的时间内,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迫降,壮烈牺牲。
 
4、孟瑞鹏:2月26日下午2时,两名儿童在清丰县韩村乡西赵楼村的人工湖边玩耍,不慎落入水中,正在附近的孟瑞鹏(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联办本科项目2012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看到小孩儿落水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孩子获救了,他却再也没能上来……
 
孟瑞鹏同学在危急时刻舍己救人、光荣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5、赵宇,男,出生于黑龙江,退伍军人,福州市晋安区一家公司保安。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2日,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完全恢复自由。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5]  。

六、见义勇为行为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赋予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规定了制止侵害行为的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即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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