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只有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二种方式: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依法向法院起诉,等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理该抵押物,在所得款中优先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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