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判轮流抚养?
一、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何为轮流抚养子女?,其实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三、不适宜轮流抚养的情况。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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