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外国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肯定享有管辖权,可其作为中国人,我国也享有属人管辖权,我国当然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处罚。
除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之外,还有保护管辖原则,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重罪后,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我国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些人可能还会问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后,我国可否对其进行引渡回国,再进行审判?
其实引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因各国刑法差异而使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以造成法律的漏洞。
引渡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当一个国家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
我国最成功的引渡应当是将赖昌星从加拿大引渡回国,赖昌星再潜逃12以后,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中国在与加拿大签订引渡协议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让步,为今后引渡提供了经验,赖昌星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议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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