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委托律师会见?
在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外,律师都可以直接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的程序规定在《六部委规定》里面有,应该是一般案件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涉黑,涉恐,走私,毒品,贪污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五日内安排。
以上回答的参考依据是刑诉法,律师法规定的更加详细,做为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了解到该权利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代理。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才能会见当事人?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复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制有从轻或者知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若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的道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律师会见的禁忌有哪些
(一)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难度相对增大
据笔者了解,新法实施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能做到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大部分情况下看守所也能保障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情况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从笔者调研
情况看,被监视居住人会见保障情况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侦查阶段律师一般难以会见当事人。拒绝会见的理由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可能有碍侦查。实践中,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不被允许会见有泛化趋势,涉嫌上述三类犯
罪被作为拒绝律师会见的主要理由,甚至不属于此三类案件的,或者虽涉嫌贿赂犯罪但并未达到特别重大程度的,办案机关也往往以上述理由拒绝会见被监视居住
人。
(二)“三类案件”的批准会见权存在滥用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
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新法在规定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的同时,之所以为“三类案件”在会见问题上开
了个“口子”,主要是考虑到此三类犯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反腐斗争,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侦破工作往往十分困难。根据调研了解,对于“三类案件”的会#p#分页标题#e#
见,大部分办案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保障。但也有的地方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做文章,形成了一种只要是贿赂
案件就均以案件“特别重大”为由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还违法扩大了经许可会见案件范围,对涉嫌抽逃出资罪的,也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⑴更
有甚者,在“三类案件”犯侦查期间一律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3393566禁止会见,将需要批准的会见变为了侦查阶段“禁止会见”。
(三)个别办案机关违法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
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了一种违法变更羁押场所以规避律师会见的新做法,且这一做法多发生在职务
犯罪案件中。如有的地方为了保障“侦查效果”,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放在普通的看守所羁押,而是放在军队看守所羁押。更有甚者,不仅在侦查期间,而且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始终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使“临时羁押”军队看守所变成了“长期羁押”军队看守所。⑵这种做法不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正,而且
由于往往伴随变更羁押地点不及时通知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近亲属的知情权,给律师会见造成了诸多不便。
(四)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短板
调研中,笔者还发现,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
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
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
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
(五)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时仍缺乏有效救济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为辩护律师设置了救济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救济程序又
做了细化。根据这些规定,当辩护律师的会见等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新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律师会见权提供了比较及时的救济。但是,情况也并不乐观。一方面,由于该救济程序没有具体的审查
程序、审查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缺乏硬性效力,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服时缺乏申诉复议程序,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侵犯律师会见等诉讼权#p#分页标题#e#
利的审查,该程序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式”处理方式,程序中立性不足,公信力受到一定质疑。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无限制
(一)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难度相对增大
据笔者了解,新法实施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能做到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大部分情况下看守所也能保障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情况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从笔者调研
情况看,被监视居住人会见保障情况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侦查阶段律师一般难以会见当事人。拒绝会见的理由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可能有碍侦查。实践中,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不被允许会见有泛化趋势,涉嫌上述三类犯
罪被作为拒绝律师会见的主要理由,甚至不属于此三类案件的,或者虽涉嫌贿赂犯罪但并未达到特别重大程度的,办案机关也往往以上述理由拒绝会见被监视居住
人。
(二)“三类案件”的批准会见权存在滥用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
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新法在规定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的同时,之所以为“三类案件”在会见问题上开
了个“口子”,主要是考虑到此三类犯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反腐斗争,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侦破工作往往十分困难。根据调研了解,对于“三类案件”的会
见,大部分办案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保障。但也有的地方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做文章,形成了一种只要是贿赂
案件就均以案件“特别重大”为由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还违法扩大了经许可会见案件范围,对涉嫌抽逃出资罪的,也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⑴更
有甚者,在“三类案件”犯侦查期间一律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3393566禁止会见,将需要批准的会见变为了侦查阶段“禁止会见”。
(三)个别办案机关违法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
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了一种违法变更羁押场所以规避律师会见的新做法,且这一做法多发生在职务
犯罪案件中。如有的地方为了保障“侦查效果”,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放在普通的看守所羁押,而是放在军队看守所羁押。更有甚者,不仅在侦查期间,而且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始终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使“临时羁押”军队看守所变成了“长期羁押”军队看守所。⑵这种做法不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正,而且#p#分页标题#e#
由于往往伴随变更羁押地点不及时通知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近亲属的知情权,给律师会见造成了诸多不便。
(四)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短板
调研中,笔者还发现,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
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
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
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
(五)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时仍缺乏有效救济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为辩护律师设置了救济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救济程序又
做了细化。根据这些规定,当辩护律师的会见等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新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律师会见权提供了比较及时的救济。但是,情况也并不乐观。一方面,由于该救济程序没有具体的审查
程序、审查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缺乏硬性效力,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服时缺乏申诉复议程序,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侵犯律师会见等诉讼权
利的审查,该程序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式”处理方式,程序中立性不足,公信力受到一定质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p#分页标题#e#
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p#分页标题#e#
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p#分页标题#e#
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