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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这两种罪名似乎都涉及到打架、闹事,两者都对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很多人容易把这两种罪名容易搞混淆,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那么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有哪些?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哪个更重?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一、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有哪些?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具有以下区别:


1、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一,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斗殴方实施,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即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

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2、对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 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惩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

也可以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
 
聚众斗殴:人们常说的“打群架”就是聚众斗殴性质,一群人和另一群人互殴、互相打对方。双方都涉嫌犯罪。
 
寻衅滋事: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故意对另一方“找茬”、胡打乱闹,无故殴打受害人、毁坏受害人财物。被骚扰、被伤害的一方属于受害人。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哪个更重?

二、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哪个更重?

寻衅滋事罪量刑更重点。

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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