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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决定交通事故某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公安机关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双方的赔偿也往往参照此标准进行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及划分比例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交通事故律师就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jpg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

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
 
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
 
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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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撞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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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亮时,继续前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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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入禁行路的,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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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密公交认字[2011]第124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11年8月1日9时 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的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

1.现场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这份笔录是需要当事人和证人确认签字的,这份调查笔录是责任认定重要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对于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千万不要还“优雅”的签上自己的名字。
 
2.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需检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听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后,应当由另外的技术人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制作事故认定书
①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并不是事故发生10日内,你就能拿到“事故认定书”哦,所以有些70多天才拿到事故认定书,也是常有的事情。)
 
②现场调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④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未查获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4.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1)复核申请
 
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不服的,在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②复核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复核的请求,理由和证据。
 
(2)是否受理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受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的决定。
 
下面四种情形是不予受理的:
 
a、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交警身上的包袱就已经转交给了法院,所以这种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b、检察院对犯罪人批准逮捕的。
 
c、已经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了的交通事故。
 
d、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例如:在垃圾场因倒车被压伤的。
 
(3)复核决定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注意: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只能申请一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

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如何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1、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3、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上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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