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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成为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离婚抚养费主要是指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那么离婚抚养费怎么算?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离婚抚养费给到多少岁?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抚养费怎么算?

一、离婚抚养费怎么算?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夫妻双方商定的抚养费专用账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所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但是,是否采用该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要考虑案件的情况及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主张。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离婚抚养费给到多少岁?

三、离婚抚养费给到多少岁?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即子女成年。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当然,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是否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为止。


按照《婚姻法》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费一直要到孩子18岁,但是孩子的教育费用要到他学业完成为止,这就要看你们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谅解协商的程度,是不是要出孩子的教育费,要是有就要出到孩子学业完成为止。
 
1、抚育费的给付时限,通常至娃儿十八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通常生活水平的,爸妈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娃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爸妈又有给付本领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本领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但其收入不够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本领和要求的。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如子女抚养年龄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四、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五、抚养费是否可以适当增减?

五、抚养费是否可以适当增减?

在司法实践中,如要求增加抚养费,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形,由子女主张:

(1)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实际消费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减少子女抚养费或者免除子女抚养费有以下三种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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