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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定义中有犯罪中止这个概念,故意杀人中止就是其中一种,那么什么是故意杀人罪中止?故意杀人罪中止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中止怎么判?判几年?如果您想了解的话,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一、什么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故意杀人罪中止是指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且不仅要放弃,还要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构成中止。

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依据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中止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罪中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时间性认定:“在犯罪过程中”
 
1.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故意杀人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罪中止如何认定?
 
1.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2.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故意杀人犯罪的犯意即可。
 
3.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故意杀人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三)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客观性认定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2.在故意杀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有效性认定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故意杀人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中止怎么判?判几年?

三、故意杀人罪中止怎么判?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目前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

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
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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