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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那么什么情况下判管制?管制期限有多久?下面法议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判管制?

一、什么情况下判管制?


管制是给予罪犯一定的自由,不予以关押,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管制一般适用情形如下: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适用管制的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只适用人身危险性较小者。若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管制期限有多久?

二、管制期限有多久?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
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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