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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吗?非法集资款能要回来吗?对于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当中的规定是有所变动的,在之前的标准当中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三十户、一百五十户。我们这里呢将其改成了30人和150人。就等于说,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从严的一个变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非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简称。构成该罪的为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但立案后,则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可以进行撤案的。

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撤销起诉,而公诉案件则不可以由被害人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但该规定针对的是由公安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撤销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集资款能要回来吗?
 
三、集资款能要回来吗?

可以要回来,非法集资款通常情况下只能在被追缴的范围内按比例偿还给非法集资参与者。

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这是因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并不等同于“受害人”,当前我国对投资者教育不足,很多投资者都认为自己投资的产品到期后,一定会得到约定的本息,如果集资人不能还本付息,会有担保或者相应的措施进行兜底。在这样的认知下,很多投资人、理财人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

这是恶性循环的开始。投资人、理财人渴望高额的回报的同时,也渴望国家政府对其风险予以保障,一来会导致人们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二来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秩序犯罪的放纵。因此,自担风险,也是希望投资者能更加理性地认识投资风险和辨别投资平台。


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以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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