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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名死缓,顾名思义,也就是说被犯罪分子被判处这样的刑罚后,有两年的考验期,看其在这两年内的表现,然后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

从刑事司法政策来看,国家一方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比如1997年《刑法》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将会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根本没有转圜的余地,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了修订,规定只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会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只是死缓期间重新计算而已。

另一方面也对死缓期满后的刑罚进行加重。比如1997年《刑法》规定,“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修订,变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还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决时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说实话,死刑还是有保留的必要的,那些呼吁跟国际潮流接轨,废止死刑的人,只要试想一下,你们的亲人假如遭遇不幸,你们会不会要求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个谁都知道,只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才会有切肤之痛!

      当然,死缓也有保留的必要,比如云南巧家保姆投毒案的钱仁凤、浙江叔侄奸杀案的张辉、张高平、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案,最后都被改判无罪,钱仁凤、张辉、张高平等人等到了洗掉冤屈的那一天,可被立即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和呼格都没有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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