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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是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类别中的一种,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那么报复陷害罪有哪些行为?报复陷害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报复陷害罪判多少年?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报复陷害罪有哪些行为?

一、报复陷害罪有哪些行为?

报复陷害罪主要行为包括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
 
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

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
 
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

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乱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论处。

报复陷害罪立案条件

二、报复陷害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

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报复陷害罪判多少年?

三、报复陷害罪判多少年?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报复陷害罪论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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