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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1-06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状态,两者看似字面意思相差不大,但实际却有很大的不同。那么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法定条件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条件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一) 起诉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 请求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 认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
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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