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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9-08-16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吗?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量刑?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以一些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吗?

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吗?

非法拘禁罪本身属于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非法拘禁+直接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2、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关系重大,建立统一明晰的认定标准是理论与实务界学者努力奋斗的目标。然而非法拘禁犯罪中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在涉及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加之我国《
刑法》对结果加重犯没有作出一般性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莫衷一是,导致司法量刑上存在极大的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就很好地展现了法院和检察院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认定标准上的巨大差异。

它们分别代表两种典型的观点:

1、认为只要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了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即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行为人就应当对此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认为非法拘禁中的“致人死亡”,仅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死亡,应严格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去判断。

笔者认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其司法认定的标准应回到结果加重犯的角度进行研究,具体而言,应该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来探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路径。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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