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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方式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在法律上是严令禁止的。那么非法集资罪员工如何处理?非法集资罪员工判多少年?非法集资罪员工的个人财产会没收吗?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非法集资罪员工如何处理?

一、非法集资罪员工如何处理?


看具体情况定:
 
1、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

2、如果员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公司的员工如果对于非法集资的这种具体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参与,而且也不知情的话,普通员工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集资罪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

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非法集资罪员工判多少年?

二、非法集资罪员工判多少年?

判多少年要根据情节而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是否会对非法集资公司员工判刑,主要是看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非法活动,如果参与的情况下,会被判刑。


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
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罪员工的个人财产会没收吗?

三、非法集资罪员工的个人财产会没收吗?

会的。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
 
 
2、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货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没收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摧垮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

刑法第59条规定: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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