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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触犯刑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其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二、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
 
书证
 
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按公历计算的,但在农村,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出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龄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因为一个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如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管理卡出生日期是1984年10月,起诉认定的也是这个出生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农历10月生,查阅万年历,发现1984年农历闰十月,如果被告人是后十月出生,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或指定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后经休庭补充查证,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被告人系1984年农历闰十月后一个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亦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如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属于“黑户”。还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搞船只运输的,常年在船上,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这样,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因此,书证无法认定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分析定之。如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方便将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由于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意采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发现与证人证言证实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正确的评判。
 
鉴定结论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4、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即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而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被誉为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看点之一,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讨论。赞成者对其推崇备至,反对者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质疑,如年龄标准问题、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等。但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设置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宗旨,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是刑罚人道主义内涵的一种诠释,也是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制度是不完整的,此次刑法修正案只规定了达到一定年龄的犯罪人可以有条件的不适用死刑,并没有做到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五、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


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年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于民事责任年龄来讲,只要十周岁以上就可以进行与行为人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在刑事方面,只要是未满14周岁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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