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议网丨律师在线咨询_法律免费咨询服务平台

                                           
探视权对很多离婚有孩子的夫妻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意味着离婚后还能否与孩子见面的权利。不少夫妻因为孩子的探视权还会闹上法庭,探视权除了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来实行外还需要注意探视权的时效和其他注意事项。

探视权的时间法律是有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由此可以知道探视权一般只能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实行,等到子女成年后就没有探视权一说了,因为当事人也不必在此纠纷自己的探视权。

除了探视时限外,还需要注意探视方式,这个是引起探视权纠纷的关键,能处理好探视方式往往能顺利履行探视权。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无论是用何种方式探望还是说探望权的时限是否还受法律保护,关于子女探望权,我们建议最好还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协商的方式处理不了,则可以找个探视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如有需要可以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推荐内容

立即预约法律咨询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