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保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现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与法律培训经验,并曾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对社会民生事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案件处理方面,张宗保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商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消费纠纷、劳动纠纷与旅游纠纷。

在企业顾问服务方面,张宗保律师曾为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上百家政府机关、企业单位提供过多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成功案例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机票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通过与被告员工刘某的沟通,委托被告购买机票。双方达成“被告应当按原告支付的款项进行相应的出票”的合意。基于前述合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21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机票预付款共计5000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依约为原告出票,亦拒不向原告退还机票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机票款5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 担。事实和理由:一、反诉原告为收回反诉被告申请出票的2016年1月19日的机票款108900元,于2016年3月16日要求反诉原告的业务员刘某前往HQC公司营业部与反诉被告重新签订确认通知书,但反诉被告至今仍未签字确认,也未支付全款,故反诉原告有权不予出票。二、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先出票再支付全部票款,反诉原告已为反诉被告实际出票,出票公司为深圳市TQ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JZTZ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但因反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刘某逃逸,最后这笔损失由反诉原告承担。刘某于2015年11月6日入职反诉原告公司做机票操作员,反诉被告系HQC旅行社科技园高新营业部的负责人,通过反诉被告提供证据可以知道,原告和刘某早在刘某入职反诉原告公司前,已经私下有业务往来多年,并且在2016年4月20日前还有业务往来。综上,反诉原告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答辩称,反诉原告的主张不能构成对本诉的反诉,因为其主张的交易主体、时间及内容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持刷卡机收取原告的5万元系原告支付的此前所拖欠的机票款,反而从原告与刘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更能进一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故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与HQC国旅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否认与HQC国旅存在业务往来,但是无论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还是被告自己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来看,均能体现出被告与HQC国旅存在资金往来与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被告不实的庭审陈述,本院提出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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