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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知书什么时候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拒绝签字吗?
发布时间:2022-02-22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指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拘留所出具的通知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什么罪名,关押在什么场所了,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犯罪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法律文书。那么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什么时候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拒绝签字吗?刑事拘留通知书收到了最长多久释放?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家属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什么时候收到?

一、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什么时候收到?

24小时内。

犯罪嫌疑人被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碍侦查”指的是以下情形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说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这么做:

1、找当地公安机关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拒绝签字吗?
 
二、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拒绝签字吗?

可以。

家属不签字的,不影响对嫌疑人采取刑拘措施。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告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嫌构成的罪名、羁押的场所。

家属可以到办案单位签收通知书,询问案情,否则要邮寄送达。
 
家属一般要签字,公安司法机关是需要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情况告知家属的,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在拘留证上签字,跟认不认罪没有关系,只代表嫌疑人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件事情是知晓的,并且将签字的时间作为拘留时间的起算点。
 
不签的话也没关系,因为公安机关会注明向嫌疑人家属宣布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通知书收到了最长多久释放?

三、刑事拘留通知书收到了最长多久释放?

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满足不起诉条件,既可以出来。
 
刑事拘留不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种情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了,可以要求该检察院复议一次,如果人民检察院仍坚持不起诉意见,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为最终的决定。
 
无论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期间,都不得影响不起诉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理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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