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深圳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放出来?
发布时间:2021-12-16
深圳是我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是很多年轻人梦想拼搏的地方,但是也有些人被利益所迷惑,最终走上犯罪之路,被刑事拘留。那么深圳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深圳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放出来?深圳刑事拘留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深圳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必须要把材料交给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深圳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放出来?
满足不起诉条件,既可以出来。
刑事拘留不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种情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了,可以要求该检察院复议一次,如果人民检察院仍坚持不起诉意见,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为最终的决定。
无论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期间,都不得影响不起诉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理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三、深圳刑事拘留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深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刑事律师费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
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