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立案吗?侵占罪立案后多久开庭?
发布时间:2021-01-06
侵占罪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主要是指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行为。那么侵占罪可以立案吗?侵占罪立案后多久开庭?侵占罪立案后可以要求赔偿吗?为了帮您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侵占罪可以立案吗?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需要自己到法院诉讼解决。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侵占罪法院立案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6、起点数额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二、侵占罪立案后多久开庭?
开庭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开庭。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
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
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8、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三、侵占罪立案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不告不理,被害人可以先向财物侵占人主张拿回财物,如其不愿意退还,只能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回。
对侵占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1、计算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须确定原物的价值。原物价值的计算,必须根据原物的原有价值,可以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2、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不能预见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2)必须是可以期待,必须能够得到利益;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3)作为计入赔偿范围的“可得利益”,还必须是直接因侵害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不论数额大小都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作为被害人,在向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时,需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侵占罪条件的证据: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合法代为保管被害人的财物;
第二,犯罪嫌疑人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