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5天不放人意味着啥?刑事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12-16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拘留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7天,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那么刑事拘留15天不放人意味着啥?刑事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刑事拘留15天在里面干什么?为了帮您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刑事拘留15天不放人意味着啥?
意味着警方可能还在继续侦查,如果37天还不放人将会被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七日;
拘留分两种,如果被拘留15天而言,不能凭此来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一般最多15天,并罚是不超过20天;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之内,最多不超过37天。
所以,如果被拘留15天的,有可能是刑事拘留,但也有可能是行政拘留。
要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如果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就是刑事拘留;否则就是行政拘留。
2、行政拘留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如果是刑事拘留的,也会有相应的拘留证要求犯罪嫌疑人签收,一般情况下还会同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
3、如果当事人在被关押15天后被释放的,都会有相应的释放证明书,上面会注明被拘留及释放的原因,由此也可以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如果有犯罪证据的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刑事拘留保释金起点为一千元,未成年起点为五百元,没有上限。
如果确定是行政拘留十五天,这个是不存在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释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保释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释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释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刑事拘留15天在里面干什么?
主要包含外出活动、接受集体教育和谈话、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