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法律一定的人性化。但是,先予执行是有一定使用条件的。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申请人要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申请人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追讨拖欠工资,即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属于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
2、另外,先予执行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人民法院才有可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必须由申请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2)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
(4)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最后,如果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先予执行的,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先予执行的范围要明确,并且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如果对于申请先予执行有疑问,或者案件有问题的,都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