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哪些费用?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怎么走?
发布时间:2020-10-19
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最关心的无非就是交通赔偿费用的问题。那么交通肇事需要赔偿哪些费用?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怎么走?交通肇事赔偿后会被起诉吗?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交通肇事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1、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怎么走?
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分四步走:
1、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人伤事故后,建议首先及时报交警部门处理,并由交警部门依法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2、伤者在医疗终结后根据伤情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伤情较轻无需鉴定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后,准备与赔偿额度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交警部门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
4、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赔偿数额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会就赔偿数额依法判决。
若无人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可就财产损失自行协商,并报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的可由交警划分责任后,就车辆的损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定损单据、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伤残鉴定意见书、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适用。
法律依据: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交通肇事赔偿后会被起诉吗?
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可以起诉。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都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法院重新按照规定进行判决。
法院如果查明属实,就会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如果不存在可撤销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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