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找哪个部门?专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10-19
专利纠纷是有关专利的争执。可表现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所发生的争执。后一种争执主要表现为因专利权的行使、维护、转让、许可而引起的争执。那么专利纠纷找哪个部门?专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专利纠纷可否由对方支付律师费?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专利纠纷找哪个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二、专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专利纠纷起诉状
原告:朴***,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国籍韩国,住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5466号。
被告: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住所地:青岛**************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擅自使用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是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部分机械;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3日原告朴***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取得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 00800848.5)。
现在发现被告青岛******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销售的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与原告朴汶秀享有专利权的上述专利产品一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有擅自使用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原告朴汶秀先生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有前述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专利纠纷可否由对方支付律师费?
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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