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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有用吗?翻供在什么阶段最好?翻供需要律师吗?
发布时间:2020-10-14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那么翻供有用吗?翻供在什么阶段最好?翻供需要律师吗?为了帮您更好的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翻供有用吗?

一、翻供有用吗?


有用的。

在刑事案件中,当被告意识到自己的口供对自己不利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或为了免除自己的罪责,通常情况下会翻供。

任何形式的翻供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目的。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相关司法部门,面对翻供时,都需要支持翻供理由的证据。

被告人如果是因为之前太紧张而承认或说错了一些能够影响判案的事情,在翻供时最好能够提供当初作假供述的理由及相关证据(线索)。

 
但是翻供并不是成为是否定罪的关键。

如实供诉,即便与之前的供内述不一致也不应成为罪与非容罪的认定依据。

但反复供述不一致,在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为没有如实供述并作为不予酌情
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次,能否免于起诉,重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则有可能不予起诉,反之则不能。

翻供常见情形:
 
(1)出于逃避罪责或推卸责任的翻供;
 
(2)出于掩盖他人罪责的翻供;
 
(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
 
(4)纯粹出于对自己的口供笔录的更正的翻供;
 
(5)抱着不翻白不翻的侥幸心理的翻供。

翻供在什么阶段最好?

二、翻供在什么阶段最好?

最好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翻供。


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

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

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

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
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

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

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

即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

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翻供的法律后果: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

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

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

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翻供需要律师吗?

三、翻供需要律师吗?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要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基础工作吃透案情,全面掌握证据情况。即便在侦查阶段,还不能阅卷,也可以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做出对证据情况的合理分析。
 
然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提出打算翻供、征求律师意见的情况,律师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最后得出劝阻翻供、鼓励翻供的两种处理建议。

当然,要非常注意的是,虽然可以鼓励
翻供,但律师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口供,犯下基本的执业错误。
 
当事人准备翻供时,律师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审查工作:
 
1、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有无合理解释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也就是办案人员有无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取得口供。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继续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在当事人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形下,要首先看当事人能否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方式、何虚假内容),其次要看有无可能查清,或者有无可能提出合理怀疑而办案机关无法排除。

比如有无违法的监所外提审,有无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同一个号子里的其他在押人员能否证实,身上有无伤情,羁押期间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伤情,有没有把家属抓来当面威胁等等。
 
2、审查有无证据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合理的翻供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审查,即使翻供了,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有利证据等。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来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因为即使翻供,也于事无补,反而因为认罪态度等问题带来量刑方面的不利。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要注意审查同案犯是否坚持原来供述,同案犯坚持不变的,一般要慎重对待自己当事人翻供。即便同案犯翻供的,也要审查翻供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在合理翻供后,即便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但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也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

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3、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可能就会带来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本来可以只判半年的,在看守所呆了两年,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当然公务员等特别重视身份和名誉的当事人除外。
 
在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律师审查全部案情、进行权衡利弊的必要性更大,不能单纯考虑翻供带来的减少犯罪数额等问题,要综合考虑对部分指控内容的翻供会否影响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

有时即便翻供很合理,也足以推翻部分指控,能够打掉一部分事实,但却因此丢了自首、立功等情节,最后反而被判的更重。

还有,要综合考虑是否会因为翻供,带来对同案的亲属等人的法律不利后果,以及会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罪名指控等(比如职务犯罪中很容易增加的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

更好的方案,也许是律师利用合理翻供和部分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辩诉协商和与法院沟通,换来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工作,循序渐进,互相依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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