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可以减轻处罚吗?退赔了检察院还会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0-10-14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追还。那么退赔可以减轻处罚吗?退赔了检察院还会起诉吗?退赔有时间限制吗?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退赔可以减轻处罚吗?
可以。
退赔说明犯罪人积极悔罪,法院会因积极退款适当减轻处罚程度。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退脏退赔,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它可以与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凝聚成一股更大的力量。
因此,如果家属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律师还是建议家属能配合积极退赔退赃,当然,也要掌握正确的退赔退赃方法。
法律认定积极退赃退赔的情形: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
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
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
现在同意第二种观点较为多数。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
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二、退赔了检察院还会起诉吗?
检察院是否起诉和退赔款没有直接关系,要看证据情况以及案情。
主动退赔仅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不一定免除处罚。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是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符合指以下情形,可以作出: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退赔有时间限制吗?
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的,是属于民事赔偿,犯罪分子要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刑事判决书责令犯罪分子进行退赔的,退赔的期限从判决书生效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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