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行怎么定?贩毒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发布时间:2020-09-11
贩毒就是贩卖毒品的意思,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按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贩毒罪行怎么定?贩毒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贩毒罪找关系有用吗?为了更好的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贩毒罪行怎么定?
贩毒罪认定标准如下: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
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二、贩毒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满足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贩毒罪找关系有用吗?
刑事案件是犯罪,找谁也没有用,建议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一个危险,就是贻误时机,错过了解决案件的最佳时机。
第二个风险是:背道而驰,关系人出力却使错了地方。
第三个风险,就是被诈骗钱财。很多家属都被人骗过
关系不靠谱,如何让律师更靠谱:
1.刑事案件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有用。
刑事涉及的法律后果严重,有些法律结果甚至无法承受。因此,笔者常把刑事风险比喻成潜伏在身体上的“致病因子”。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同主治医生,让律师及时介入能让当事人了解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做好预防工作,刑事风险的阻断。
反之事后补救常常已为时已晚,效果也难以理想。司法实践中,诸如企业经营的票据风险、企业日常交易合同涉刑风险、职务侵占等最为常见,一旦案发行为人系极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所创造的财富也随即消失。
2.相信专业知识比寄托关系靠谱
刑事案件立案后,办案机关作出法律决定都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撑,因此,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归纳梳理及法律的理解适用。
而这些工作非专业律师难以完成。而执念关系的家属常常忽视该关键,没有认清主次,在关系行不通后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有时却已经丧失案件介入的最佳时机。
实务中曾出现,律师介入过晚导致有利于行为人罪轻、无罪的证据客观上灭失或当事人未及时取保导致判处实刑的概率加大等情形。
因此,专业律师介入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意见从而打动司法机关作出改变,才是刑事案件处理正确的打开方式,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相反,盲目迷信关系,不主动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往往造成当事人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3.坦诚比隐瞒有用
法律行业良莠不齐,但是不管如何,选择好了律师,相信律师是案件得到有效解决的最佳方式。律师作为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更是案件处理的一线人员。
如果律师对于案件的实情都不能有效知晓,那律师又如何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就丧失了聘请律师的实际意义。
4.主动付费是对律师工作的肯定
没有律师会靠咨询费生活,咨询收费是律师对自身劳动成果的尊重与自身价值的认定。同时付费咨询更是当事人对所面临问题重视程度的体现。当事人自身都不重视的问题,他人又如何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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