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多久?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7-25
审查起诉阶段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对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多久?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律师吗?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之后,检察院需要按照规定对移送的案件做出审查,看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发现新罪将会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行一并直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律师吗?
是否请律师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而定。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律师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2)律师办理委托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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