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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什么时候提交?
发布时间:2020-06-13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无罪行为,律师则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那么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律师写辩护词的作用有哪些?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无罪辩护的辩护词书写注意事项:


1、要言不烦。

辩护词要说到要点上,就如唐诗七个字那样隽永,又如医生看病对症下药。如果没有说到要点上,看错病或开错药,多言无益的。

法官是专业人士,一看辩点,就知道问题所在,言简意赅的容易接受。

其次,衡量辩护词好坏的标准,一般是看其对案件有无实质影响力,体现在辩护词在于是否直接或间接被法官采纳。

律师要打动法官,或以法律,或以事实,或以情感,实用主义,有用就行。至于辩护没有采用,律师还大谈辩护经验,则无必要,让社会去评价就是。
 
2、语句平实。

刑事案件都是真实案件,常人多常语,故辩护宜以常识,而不是文学色彩。诉讼需要的事实,而非故事。所以平实话语,道理深刻,符合事理。
 
3、有立场,但不代入。

辩护词最大的特点有当事人立场的,对不利于当事人的不提或淡化,故其本身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扬长避短,有所选择的,所以不是一份全面公正文书,而是一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片面公正的文书。

以下为赌博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赌博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唐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为被告人唐XX进行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辩护人将对唐XX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唐XX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具体来讲,“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指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均是杨老五、赵*永、薛*强等赌场老板召集,被告人唐XX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另外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

而开设赌场更是无从谈起,想唐XX作为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外地人,又是女人,怎么可能有能力去开设赌场呢?因此唐XX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等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首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指“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各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故意。

而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杨老五、薛*强、赵*永等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唐XX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唐*鸿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雇佣在赌场打工,赌场老板每天给她开200元工资。

她既不投资(购买赌具、租赁场地、支付人员工资等),也不享有赌场收益的分红,因此根本谈不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唐XX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毫无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
 
(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属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赌博罪共犯的只有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的几种情形,并不包括在赌场内打工的人员。

从刑法对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来看,也是针对赌头和赌棍而来的,并不能随意将一些服务人员列入赌博罪的犯罪主体行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刑罚的滥用。

唐XX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给予治安处罚足矣,以赌博罪论处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唐XX无罪。

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二、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开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根据刑诉法151条的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分本送达给被告,那么,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到开庭前都是可以交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后,辩护人再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后就是辩护词。

辩护词是能够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高低的,至于字数,如果案情复杂,涉及上万字数也不足为奇。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会认真看完辩护词的。


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庭的刑事司法文书,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列明公诉人的意见,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辩驳或解释,最后建议法庭如何判决。
 
辩护词应使用“法言法语”。口语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严肃的司法文书,缺乏规范用语很容易被忽视辩护人的律师身份。律师在辩护词中需要严谨、严肃、精准。

辩护词不在乎“长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针对性”,所谓“有的放矢”。

辩护词针对的应该是庭审中没有而解决的问题——只要没有出现在起诉书上或者公诉人、自诉人已经当庭接受的情由,辩护词都无需理会。

辩护词针对的是庭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进行庭审意见的补充与完善,其目的在说服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当然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

律师写辩护词的作用
 
三、律师写辩护词的作用有哪些?

辩护词具有以下作用:
 
1、辩护词是辩护人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责任提出的正确判断案件和对被告有利的综合性意见,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2、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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