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误以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内容,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都是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法院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时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考虑多个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探视权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直接就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
情形二、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视权,或者双方都提及,但双方在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直接进行判决。
情形三、双方自愿离婚后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一方可以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处理。
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依据
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根据案情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决。
离婚夫妻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起诉到法院解决孩子探视权问题,法院会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需求和健康成长,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具体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对探视权问题解决仍有疑问的,建议咨询离婚专业律师,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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