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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故意伤害怎么量刑?多次故意伤害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2-14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量刑。那么多次故意伤害怎么量刑?多次故意伤害怎么认定?多次故意伤害不构成刑案可以调解吗?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多次故意伤害怎么量刑?

    一、多次故意伤害怎么量刑?

    具体量刑多少需根据伤势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
    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9月13日)的规定: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 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可以和解结案,也可以调解结案,积极赔偿对方,取得谅解,一般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判刑。

    多次故意伤害如何认定?

    二、多次故意伤害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多次故意伤害不构成刑案可以调解吗?

    三、多次故意伤害不构成刑案可以调解吗?

    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和解时间及要求:
     
    1、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3、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6、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以上就是《多次故意伤害怎么量刑?多次故意伤害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刑事律师咨询,欢迎联系法议网专业律师,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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